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癸○○
- 原告
- 庚○○
- 原告
- 丁○○
- 原告
- 壬○○
- 原告
- 己○○
- 原告
- 辛○○○
- 原告
- 前列七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簡文玉律師
- 被告
- 萬源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之
- 被告
- 乙○○
- 被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任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惟查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原告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
叁佰叁拾元,尚欠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元。
原告李寶蜜、辛○○○、癸○○、庚○○、丁○○起訴雖各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惟查其訴訟標的金額均核定
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
佰貳拾元,原告李寶蜜、辛○○○、癸○○、庚○○、丁○○
僅各繳納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尚欠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壹
拾元。
原告壬○○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惟查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
,尚欠新台幣伍萬零叁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