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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告
戊○○
原告
癸○○
原告
庚○○
原告
丁○○
原告
壬○○
原告
己○○
原告
辛○○○
原告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被告
萬源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樓之
被告
乙○○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
複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惟查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原告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

 叁佰叁拾元,尚欠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元。

原告李寶蜜、辛○○○、癸○○、庚○○、丁○○起訴雖各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惟查其訴訟標的金額均核定

 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

 佰貳拾元,原告李寶蜜、辛○○○、癸○○、庚○○、丁○○

 僅各繳納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尚欠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壹

 拾元。

原告壬○○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惟查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

 ,尚欠新台幣伍萬零叁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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