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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給付離職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原告
乙○○
原告
被告
臺灣碧辟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臺灣亞世博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兩造因95年勞訴字第194號給付離職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9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離職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