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
- 被告
- 臺灣碧辟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臺灣亞世博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兩造因95年勞訴字第194號給付離職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