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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告
東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59年6月19日出生,推定僱傭關係存續至勞工滿60歲止為24年又2個月,已逾15年,依司法院院字第2189號解釋,以15年計算,按原告月薪新台幣(下同)26,00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44,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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