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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之,並依該聲明內容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