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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28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428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3年度繼字第360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2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