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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9號

緊急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99號

聲請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5年度重整字第2 號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撤銷部分緊急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維護眾多股東權益,經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決議,擬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52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沝則第3 條之1 之規定,將聲請人公司股票申請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然因受鈞院95年度聲字第1899號緊急處分民事裁定主文第3 項:「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90日內,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之限制而無法申請,故請鈞院惠予撤銷事項裁定內容,以利聲請人如期辦理申請櫃檯買賣管理股票相關事宜等語。

二、惟按公司重整制度,乃為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已瀕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之窘境,而預料有重整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害,而圖該公司企業之維持與更生為目的之制度,故於公司重整制度之目的有二,一為清理債務,一為維持企業。而股票係表彰股東權之要式的有價證券,使股東權得透過股票而趨於流動化,可以在自由市場買賣,故股票是否可以自由轉讓,所影響者僅股東個人資產,於公司清理債務、維持企業並無何重要影響,就重整中公司言,如任令股東權自由轉讓,反而易使股價下跌,間接損及公司權益。況聲請人公司經裁定准予重整後,尚未知其重整計劃是否可經關係人會議通過並經順利執行,亦可能經裁定終止重整進而為破產宣告,是聲請人經裁定重整之結果,可能使聲請人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劃、財務狀況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 項規定,也不宜令其股票為櫃檯買賣,此外,依聲請人提出重整計劃,亦未見聲請人公司股票得申請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於公司重整有何助益,綜此判斷,聲請人上開所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9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緊急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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