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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67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67號

聲請人
壬○○
聲請人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2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3
共同代理人
王雲平律師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 1177 條定有明文。從而,選任或指定遺產管理人應具備前揭條文即繼承人有無不明之要件,方符法律規定意旨。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惟聲請人到庭表示被繼承人有繼承人,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6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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