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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上訴人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157 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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