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產業工會等人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206 號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肆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