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之,並依該聲明內容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之,並依該聲明內容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