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09號
聲 報 人 劉對妹即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報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報人未依公司法第326條規定檢具
下列文件:
一、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三、資產負債表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
四、資產負債表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茲限聲報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09號
聲 報 人 劉對妹即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報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報人未依公司法第326條規定檢具
下列文件:
一、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三、資產負債表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
四、資產負債表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茲限聲報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