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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0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09號

聲 報 人 劉對妹即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報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報人未依公司法第326條規定檢具

下列文件:

一、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三、資產負債表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

四、資產負債表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茲限聲報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09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