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3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仟雯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菊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車號BT-2288 號」記載,應更正為「車號BT-222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