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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3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車號BT-2288 號」記載,應更正為「車號BT-222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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