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簡字第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