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82號

確定程序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82號

聲請人
黃正淮律師(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

              樓

  被繼承人  甲○○

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

主文

被繼承人甲○○ 92 年度財管更字第 7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0,290元。

理由

一、查聲請人黃正淮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甲○○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150 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登報費用 7590元登報費用 2700元合 計 102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8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程序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