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黃正淮律師(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
樓
被繼承人 甲○○
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
主文
被繼承人甲○○ 92 年度財管更字第 7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0,290元。
理由
一、查聲請人黃正淮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甲○○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150 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登報費用 7590元登報費用 2700元合 計 10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