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縉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岡德營造有限公司)、峯億營造有限公司、正明營造有限公司、肯達營造有限公司因95年建字第101 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