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佳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士林區公所間因95年度建字第6號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士林區公所間因95年度建字第6號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