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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0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10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何?債權金額若干?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0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