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40號
- 原告
- 丙○○
- 兼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黃啟修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40號
黃啟修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