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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2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立富聯合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至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人 之3、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新臺」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2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