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
- 上訴人
-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重訴字第1481號給付調整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億陸仟叁佰伍拾捌萬叁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佰零柒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