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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

給付調整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

上訴人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重訴字第1481號給付調整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億陸仟叁佰伍拾捌萬叁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佰零柒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8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調整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