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 原告
- 即被選定人
- 黃俊哲
- 即被選定人
- 葉文堂
- 即被選定人
- 黃心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 被告
- 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附表一及附表三中關於「蔡景崧」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景菘」。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一編號第一七三中關於「蔡景松」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景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