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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103號

聲請人
泰鼎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10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泰鼎尖端科技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95年3月20日 │32,970元 │BK0000000 │ ││ │限公司 甲○○○ │南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03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