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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4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4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欣育樂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兒童交通博物館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鼎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兒童交通博物館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債權人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40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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