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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8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846號

抗告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李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促字第49846 號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3 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84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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