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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81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81號

原告
劉達安原名劉永安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被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8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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