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威瑞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