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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9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93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熙勝間請求暫時保護令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訴請與相對人林熙勝間暫時保護令抗告事件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保護令之聲請,免徵裁判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9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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