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93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賴淑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熙勝間請求暫時保護令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訴請與相對人林熙勝間暫時保護令抗告事件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保護令之聲請,免徵裁判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