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原告陳鼎夫與被告陳碧玉等人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3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原告陳鼎夫與被告陳碧玉等人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