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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167號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薛中興蔡如琪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67號

抗告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關於相對人莊建群持股之記載,應更正為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一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16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股票收買價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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