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67號
- 抗告人
-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吳志光律師
- 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關於相對人莊建群持股之記載,應更正為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一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