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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7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靜女賴錦華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70號

聲請人
尹章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即聲請人所欲確認之債權是否存在,及訴訟費用之負擔,均已裁判,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7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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