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65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路○ 段150 巷8 號12樓之1) 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
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