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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56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鍾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65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路○ 段150 巷8 號12樓之1) 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

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5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