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8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854號
- 聲請人
- 乙○○
9
被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96年2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貳
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