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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選舉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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