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上列聲請人因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