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96號
- 上訴人
- 丙○○
上訴人與甲○○、乙○○○因96年度訴字第5496號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22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
上訴理由狀,並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