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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9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96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與甲○○、乙○○○因96年度訴字第5496號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22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

上訴理由狀,並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9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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