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勞訴字第4 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零柒元,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