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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告
O○○
原告
A○○
原告
宇○○
原告
X○○
原告
U○○
原告
天○○
原告
甲○○
原告
壬○○
原告
辛○○
原告
寅○○即江錫寶之
原告
丙○○即江錫寶之
原告
乙○○即江錫寶之
原告
H○○
原告
F○○
原告
己○○
原告
辰○○
原告
S○○
原告
地○○
原告
宙○○
原告
E○○
原告
C○○
原告
卯○○
原告
巳○○
原告
T○○
原告
R○○
原告
丑○○
原告
a○○
原告
V○○
原告
G○○
原告
戊○○
原告
玄○○
原告
N○○
原告
B○○
原告
W○○
原告
原告
亥○○
原告
原告
L○○
原告
Y○○
原告
D○○
原告
K○○
原告
申○○
原告
丁○○
原告
子○○
原告
戌○○
原告
酉○○
原告
未○○
原告
Z○○
原告
黃○○
原告
庚○○
原告
P○○
原告
癸○○
原告
I○○
原告
J○○
原告
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
訴訟代理人
Q○○
8號
9號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1 日 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