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2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2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金違約金計算起迄日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29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金違約金計算起迄日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