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2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金違約金計算起迄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