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8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8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七合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本件之債務人為「李廣陸」及「飛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抑債務人僅有「飛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表明李廣陸應付連帶責任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