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6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