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6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6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算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66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算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