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8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846號
- 抗告人
- 即債務人
- 甲○○原名:李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促字第49846 號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3 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84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促字第49846 號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3 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