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8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8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並重新製作附表。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86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並重新製作附表。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