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6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60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604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