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6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