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0號
- 聲請人
- 隋淑雯即日商博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人
上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
三條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二、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總公司董事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並檢附中譯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0號
人
上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
三條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二、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總公司董事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並檢附中譯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