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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0號

聲請人
隋淑雯即日商博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人

上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

三條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二、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總公司董事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並檢附中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0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