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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4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448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關於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參照)。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4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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