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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32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原告陳鼎夫與被告陳碧玉等人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32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