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5號
- 原告
- 名晟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4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素真律師
- 被告
-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