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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5號

原告
名晟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4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複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被告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8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