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5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54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路○ 段245 巷32弄4 之1 號2 樓)於民國96年10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
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
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