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52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為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明瞭拋棄繼承之意思,致申請時填寫錯誤,經友人提攜才明瞭,因此申請改為限定繼承等語。
二、經查:拋棄繼承為聲明人單方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生效力,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到庭說明有何意思表示錯誤情事,聲請人亦不到庭說明,聲請人主張有意思表示錯誤情形云云,自難憑採。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拋棄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