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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25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52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為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明瞭拋棄繼承之意思,致申請時填寫錯誤,經友人提攜才明瞭,因此申請改為限定繼承等語。

二、經查:拋棄繼承為聲明人單方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生效力,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到庭說明有何意思表示錯誤情事,聲請人亦不到庭說明,聲請人主張有意思表示錯誤情形云云,自難憑採。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拋棄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2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