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9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興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53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字第46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6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各自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則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